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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红十字会合同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5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

以下简称合同),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及其主体责任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烫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合同拟订

第四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

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

为能力、资产、贺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五条 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八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

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合同、协议的印章加盖

(一)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加盖单位公章。按第二条、第五条办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培

位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送审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日期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同应提供招投标文件及工作台账,作为办公室合同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

(三)经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加盖骑缝章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协助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单位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承办部门自行负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常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办公室、单位领导进行报告:

(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情形的;

(四) 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

(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釆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仅指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需要进入或已经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合同争议。

第三十二条  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将有关情况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1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订立部门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合同争议处理的,办公室应根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律师。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配合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出庭准备。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对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及时釆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在5曰内将解决合同争议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归档,并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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