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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5 浏览量: 作者:


为了规范海南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市的基本情况,服务于全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二条 项目应以社区、农村牧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级项目的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各区红会的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六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乌海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红十字会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各区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区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市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差异”。

第十二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级红十字会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每年都应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海南区红十字会和各区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十八条 捐赠方给的项目支持费应当占项目总预算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对于捐赠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项目支持费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区红十字会所需项目支持费应列入项目的预算中。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海南区红十字会按照本市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区红十字会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市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项目工作人员陪外宾赴外地考察评估,与外宾同吃同住的,执行总会外事接待规定,凭票据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出差期间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报告可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通知捐赠方。

第二十七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接收、划拨的项目资金,由海南区红十字会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财务执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三十条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中,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采购名录中的,单一物品在1000元以上的实行三家报价。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四条 海南区红十字会提供项目交流平台,支持和鼓励在市区红十字会间开展项目的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级红十字会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乌海海南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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